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建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4民初1639号之一 原告:成都建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和***河村三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242723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乐,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70T0AC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公安局,住所地威远县***二环路北段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2200853025XU。 法定代表人:卿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威远县公安局法制监督大队教导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远县公安局拘留所教导员。 原告成都建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威远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2023)川1024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川10民终399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0元减半收取90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都建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骏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