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2民初1218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关镇沙坡村西300米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南新街东*****1号楼2**40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4)豫1282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79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博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799.2元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