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03民初12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4日,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基恩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八庙镇小寨村1组2号”,经查找在原告提供的该地址中未能找到该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的具体信息后再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