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03民初12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4日,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基恩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八庙镇小寨村1组2号”,经查找在原告提供的该地址中未能找到该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的具体信息后再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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