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4民初124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雄阳区。 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被告在承建西藏自治区吉隆县吉热公路岔口至江村公路工程项目向第三人***租赁日立牌250型挖掘机1台,租期一个月,租赁费65000元(包含运输费),至今未付。2024年2月20日,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被告拒付。故提起诉讼。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现申请人认为本案在合同履行地即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实体审理,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原、被告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双方无管辖协议的约定,被告亿金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亿金公司的注册地和登记地位于陕西省山阳县,故山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亿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