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4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70T0AC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赔偿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被扣划款项14090296.5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每一笔被扣划款项数额为基数,从该款项被扣划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交还原告亿金公司加盖有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及成都分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绍信;三、由被告***交还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四、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5212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29706元,由原告亿金公司负担28086元,被告***负担1016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13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加盖有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及成都分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绍信一本、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取执行费8161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890186.43元后案件终结执行。2024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000,另案[(2021)陕1024执229号]收取执行费8155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37442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层××号(不动产权证: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4号,面积:652.89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翠龙街66号1栋17层附1701号(不动产权证: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5号,面积:382.05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翠龙街66号1栋17层附1702号(不动产权证: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6号,面积:339.69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翠龙街66号1栋17层附1728号(不动产权证: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8号,面积:66.58平方米)的四处房产予以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上述房产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并要求对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090296.54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现已执行到位927628.43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12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申请执行人要求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