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盈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和平春天3号楼一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盈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62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32元、执行费3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