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田治方、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5民初920号
原告:***,男,壮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云南省富宁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50344998。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37层3706-37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翠诉被告***、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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