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5民初92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住文山州富宁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
被告: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50344998。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兵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