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0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红井路187号蟠龙豪庭7号二层,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00240092403703D。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书碧于2019年3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