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2930号
原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24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井路187号蟠龙豪庭7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92404703D。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97.65元,减半收取12298.83元,由原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琴
人民陪审员谭金春
人民陪审员秦辉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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