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亚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民初256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亚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井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92403703D。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165号第四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58CD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林,男,1971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闫亚军、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何福贵
人民陪审员谭其贵
人民陪审员龙文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