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民初256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亚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井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92403703D。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165号第四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58CD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林,男,1971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闫亚军、重庆鹏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何福贵
人民陪审员谭其贵
人民陪审员龙文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