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9执55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沪0109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一、***携其物品迁出上海市新市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将该房屋返还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向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4,800元。三、***向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按照每月5,8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2月1日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2,900元的标准支付;四、***向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的水电费共计270.8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7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搬离上海市新市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并和申请人上海曲阳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办理了交接手续。但房屋租金、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和案件受理费等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伟
审判员周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