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徐庆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全,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恒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前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恒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电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富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因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在迈步跨入电梯时不小心踢在电梯门下外沿的固定板上摔倒受伤,海富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二审法院推定***系因电梯故障受伤,从而判决海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海富物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系因电梯故障致轿厢高出地面从而摔倒受伤,海富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和维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富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是在进入电梯时被绊倒摔伤,而在其受伤前两天,恒通电梯公司对案涉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中发现,电梯停车时抖动明显,建议更换制动器,部分业主在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向海富物业公司反映,案涉电梯停车时抖动厉害,楼层越高电梯抖动越大,并要求关闭该电梯,海富物业公司却回复没有安全隐患。据此,二审判决认定***绊倒系因电梯停止时抖动具有高度可能性并无不当。因海富物业公司对该电梯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在明知案涉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关闭电梯、消除安全隐患,而是放任电梯带故障运行,存在较大的过错,二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妥当合理。海富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王周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