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188号
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光明行政村新客站回迁楼3号三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98324645。
法定代表人:杜为国,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三区1号商住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8367742XH。
法定代表人:刘克军,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刁亚力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P××**小型轿车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刁亚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P××**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执行费292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居巢区恒顺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