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和县桑营镇淝南居委会、安徽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6759号
原告:***,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桑营镇淝南居委会,地址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淝南村。
负责人:桑超,该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三区1号商住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8367742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太和县桑营镇淝南居委会、安徽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左轩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路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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