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30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兵马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
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975416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站前西路173号2栋1**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23)赣1030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