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民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97541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16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