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滨州市广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庆,该公司兼职职工。
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广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广路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广路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济南市白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亓 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