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825民初1424号
原告: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园桃沟紫塞桃源A2幢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闫利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申摸,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建筑机械公司)与被告申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信建筑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被告申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案涉荒地110KV项目的承包人。在原告承接此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苏国冬,双方之间形成了自负盈亏的合同关系。后苏国冬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树立,被告申摸系王树立聘用,王树立向被告申摸支付劳务费用。原告从未对被告申摸进行过职务任命,也未进行过任何管理,原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被告。在被告发生事故之前,原告根本不知道有被告的存在。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合同人身依附特性。2022年4月1日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隆劳人仲案字(2022)2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故原告依法提起本诉。
申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3月18日被告申摸与苏国冬、王树立等人共同在原告承包的荒地110KV项目中干活,被告申摸从事组塔放线工作,任牵引场场长。2021年4月26日被告申摸在工作中摔伤,苏国冬为被告拿了部分治疗费用。现被告申摸面临二次手术,无钱医治,要求原告支付治疗费,原告拒绝支付。如根据原告诉称中原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该分包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该分包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施工协议中的工伤,应以确认为劳动关系为主。仲裁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争议的事项:被告申摸是否受原告和信建筑机械公司招工在案涉荒地110KV项目工地施工。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为原告和信建筑机械公司与苏国冬签订的《承德隆城-荒地110KV线路工程2标段施工协议》一份,拟证明涉荒地110KV线路工程2标段转包给案外人苏国冬施工,被告系由案外人苏国冬招用。
被告质证该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案外人苏国冬,属于无效合同,对合同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照法律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被告申摸虽然在原告和信建筑机械公司承包的荒地110KV项目工地从事组塔放线工作,但不能提供案外人苏国冬受原告的委托招用被告从事组塔放线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和信建筑机械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德和信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孙洪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安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10元,为本院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费中院账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账号:1300********。汇款附言:请注明案号、上诉数额、上诉人姓名(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