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

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5民初4808号
原告: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市庆云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杨社区18号,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37142331273248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任君,女,1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26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山东祥伟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车汉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