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22民初6409号
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705457B。
法定代表人:**,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21-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61399650B。
法定代表人:鲁鹏,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