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6003号
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峰。
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减半收取计206.25元,由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崔学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苏明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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