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与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1民初2915号
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705457B。
法定代表人:何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杨滨瑜,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社区白果湾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3326282K。
法定代表人:仇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尚权,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9元,退还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廖珍强
人民陪审员  张道金
人民陪审员  冯光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