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与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7民初24号
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弄****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何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斌、杨滨瑜,系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本纳克村委会本纳克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锁,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梅独任审判。2018年2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7571元,减半收取3785.5元,由原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