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999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海,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何峰。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经本院初步审查,本院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并向原告告知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后本院收到原告代理人寄交的撤诉申请,并向其进行了核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尚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海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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