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2016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长桥村五队第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88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016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395.4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0,395.4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395.4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