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2016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长桥村五队第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88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016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395.4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0,395.4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395.4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