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20166号之二 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长桥村五队第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88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久富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422元,合计3,44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兴源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