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1058号
原告陶源,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夏莲,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都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武冈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璇,系该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叶金,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肖征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第三人屈济芳,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吕定明,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屈济芳、吕定明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柏春,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源与被告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都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屈济芳、吕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夏莲,被告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被告邵阳都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叶金、被告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春、第三人屈济芳、吕定明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柏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源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陶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陶源负担。
审 判 长 :邓月云
人民陪审员 : 钟 毅
人民陪审员 :杨文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礼
代理书记员 : 向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