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外新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4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丽,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海外新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进馥。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外新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37 152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海外新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
海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姚 幸
书 记
员 邸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