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225号
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1002号南山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56180。
法定代表人:方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549771409。
法定代表人:于新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714.7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71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894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