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94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1002号南山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6栋。
法定代表人:方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白浮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全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3310.6元,或查封、扣押***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了保全险(保单号为2110004412021300052,担保金额1483310.6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331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邢梓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