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9842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某(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麦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96元,原告未实际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