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调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9842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某(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麦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96元,原告未实际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