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9838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速珂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速珂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5元,保全费234元,合计3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