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5民初22650号
原告: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27.4元,由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