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566号
原告: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昕,董事长。
被告:张海军,男,1975年8月25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 学 义
人民陪审员 闫 淑 范
人民陪审员 徐 淑 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一涵(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