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2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959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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