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前郭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721民初2299号
原告: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天地万福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创艺实业公司职员。
被告:前郭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松原大路北侧5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原告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创艺公司)诉被告前郭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泰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创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要求泰和公司给付加工费95915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年11月20日,创艺公司与泰和公司签订了《泰和生活购物中心企业形象牌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创艺公司为泰和公司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牌匾等项业务,合同金额为180000元。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楼体广告位牌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95000元。后又为泰和公司制作写真KT板、02A喷绘、白钢字等业务,金额为7915元,上述业务总金额为282915元,泰和公司分四次给付创艺公司加工费187000元,剩余95915元至今未付。创艺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泰和公司给付加工费95915元。
创艺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两份施工合同,五张施工清单。
泰和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创艺公司与泰和公司签订了《泰和生活购物中心企业形象牌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创艺公司为泰和公司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牌匾等项业务,合同金额为180000元,工期至12月20日止,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3日内付清加工费。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楼体广告位牌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95000元。施工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至12月20日,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结清。后又为泰和公司制作写真KT板、02A喷绘、白钢字等业务,金额为7915元,上述业务总金额为282915元,泰和公司分四次给付创艺公司加工费187000元,剩余95915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创艺公司与泰和公司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创艺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泰和公司所要求的加工工程并交付给泰和公司,泰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创艺公司加工费。泰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加工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应当偿还,创艺公司要求泰和公司给付加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前郭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松原市创艺广告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95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99元,由前郭县泰和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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