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战树岩,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付安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天津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峰科技”)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建公司承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6000元、诉讼费7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