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战树岩,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付安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天津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峰科技”)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建公司承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6000元、诉讼费7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