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财保62号
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逄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玉明,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16号。
负责人:王国敏,该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6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尹 美 华
人民陪审员 祝 明 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