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财保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逄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林颖,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玉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鲁0602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6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玺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6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尹 美 华
人民陪审员 祝 明 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