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恬真环保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1195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朱筱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恬真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红星美凯龙建材装饰广场一楼B8025-1展位。
经营者:胡军。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恬真环保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邬 嘉
书 记 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