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润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小区1-45-32-1-1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科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润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辽L2××**号长安牌汽车,但未完成扣押。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