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7798469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34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公司是否与本案其他三名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此属于实体审查内容,需要经审理后方能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属于程序审查事项,故,被告沁园科技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对此,上诉人认为:第一,判断本案是否符合共同诉讼的受理条件属于程序审查事项,应当在进行实体审理前予以查明。如果不构成共同诉讼的,原审法院仅对住所位于其辖区内的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具有管辖权,对其余被告均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进行实体审理前,须判断本案诉讼是否符合前述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原告应当分别起诉。第二,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证明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余被告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亦未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由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和其余被告共同实施,因此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原审法院仅对住所位于其辖区内的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具有管辖权,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余被告均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多人诉讼能否作为共同诉讼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应以“诉讼标的”是否共同或同一种类为判断标准。依据该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依法应审查各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如原审法院所述,本案属侵权纠纷,因此审查各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即应考虑各被告与原告间的争议是否存在同一的侵权法律关系,即各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看出,一方面,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他几名被告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案亦无证据表明被诉侵权行为由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因此即便从程序上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也无证据材料支持被上诉人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在案证据从形式上已表明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不能以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第三,若法院认为本案构成普通共同诉讼的,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因此,原审法院仅对住所位于其辖区内的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具有管辖权,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余被告均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四被告分属各地,除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之外,其余被告与原审法院之间无管辖连接点,且上诉人并不同意合并审理。第四,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真正意义上的被告,不能依据其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管辖。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数据处理等业务的公司,而被上诉人主要从事的是生产、经营、开发、设计净水设备及其配套终端饮水设备、开水器、离子净水设备、软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等业务。本案涉及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业诋毁,从经营范围来看,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是与被上诉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并非本案真正意义上的被告,不能根据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管辖。第五,本案应当由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将上诉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应以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主张,原审被告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视频进行转载宣传,视频浏览观看人数众多,与其他原审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根据该诉讼主张,被上诉人将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原审被告并无不当,至于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事实上是否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等问题须经实体审理后方能认定,本案管辖程序中依法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