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顺昌净水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691民初1537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净水器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步行街。 经营者:***,男,1971月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幸福三路6号1号楼4**1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光***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顺昌净水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55581号“沁园QINYUAN”、第26425525号“沁园TRULIV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证据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共计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5年,系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处理设备等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告拥有完善的营销网络体系及信息管理系统,从连锁家电卖场、百货商场、建材市场、商务渠道到各级沁园专卖店、加盟店,形成了拥有数万家终端销售网络和分销系统的销售通道。2003年8月21日,案外人宁波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第3155581号“沁园QINYU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等。2006年8月23日变更注册人为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8月18日再次变更注册人为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2018年9月7日,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第26425525号“沁园TRULIV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为保护沁园系列商标,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权利维权的说明》,授予原告对上述商标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等权利。“沁园”品牌自创立以来,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使用和推广,在业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沁园”品牌承载着较高的商誉。2022年7月,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经营的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步行街,招牌显示有“沁园净水机”字样的店铺,对该店铺的外观以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摄取证。取证事实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的店面招牌等上面,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第3155581号、第26425525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原告以及“沁园”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擅自在其经营的案涉店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顺昌净水器门市部于2022年12月5日赔偿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当庭过付;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纠纷一次性调解处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