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福州市五一支行于2013年4月16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汇票号码为10200042/20110711,出票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财务会计部,申请人为持票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赫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