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尉小芳。被执行人: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尉仓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尉小芳、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尉仓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964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多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石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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