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1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尉小芳。被执行人: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尉小芳、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尉小芳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9号院28幢1单元0101号及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4号院2幢2单元1102号房产两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博
审判员  冉欣鹭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