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众福信职业培训学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众福信职业培训学校。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众福信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众福信学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众福信学校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众福信学校申请称,依据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众福信学校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90元、执行费602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未发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绿景公司出具保证书称,自愿以其公司在“宝鸡市蟠龙新区龙源大道绿化项目”中的应收账款对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将第三人绿景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第三人绿景公司均未答辩。 被执行人***辩称,本案被执行人***系绿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同意将第三人绿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原告众福信学校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清偿原告众福信学校借款3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对***应当承担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众福信学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中,仅执行了部分财产,尚有债权295290元未实现,本院(2020)陕0302执2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第三人绿景公司曾于2020年3月4日与案外人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鸡市蟠龙新区龙源大道绿化项目。2021年11月16日,第三人绿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一份“连带清偿保证书”,自愿以其公司在“宝鸡市蟠龙新区龙源大道绿化项目”中的应收账款优先用于向众福信学校清偿债务。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0)陕0302执2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连带清偿保证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已经合议庭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众福信学校申请追加第三人绿景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宝鸡市蟠龙新区龙源大道绿化项目”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宝鸡绿景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承建的“宝鸡市蟠龙新区龙源大道绿化项目”工程应收账款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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