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67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明新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昊建设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书 记 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