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5民初180号
申请人:冷韬,男,1989年8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4层D户型号房,统一社会行用代码:9152010367071545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冷韬与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黔0325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账户(账号:5205××××0256)中的存款116600元予以冻结。**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冷韬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天卓地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账户(账号:5205××××0256)中的存款1166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03元,由冷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闽
书记员邹青